腹腔脓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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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看病还是送命医院误诊误治致患者死亡,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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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或因专业技术水平不足,导致给出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及时治疗,使病情能够向好的方面转归。一旦误诊,不但对患者的病情延误治疗,还可能因为错误给药、手术等治疗过程给患者造成新的疾病和损伤。

年5月3日,患者许医院普外科治疗,经诊断为盆腔炎和阑尾炎,于5月4日行腹腔镜下盆腔脓肿清除术+阑尾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

5月6日1时40分,患者突发四肢抽搐,意识丧失,口吐白沫,持续约1-2分钟缓解,意识恢复,经处理后有反复发作,4时35分出现室颤,经持续抢救后仍提示为室颤,未能复律,10时15分宣布临床死亡。

死因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在患有肠炎、双侧卵巢、子宫及膀胱浆膜表面积脓基础上,符合因腹膜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死因鉴定和入院诊断毫无关联,医院的诊断和治疗产生了质疑,于是诉诸法院,要求进一步开展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为严重低钾血症致恶性心律失常而死亡,不符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患者从5月3日入院至6日发生室颤前,持续为低钾血症而无血压下降、外周循环衰竭等休克表现,其病情变化主要症状是反复抽搐发作及突发室颤,不符合休克的临床表现。

患者在5月6日凌晨病情症状表现为持续室颤并反复出现心跳骤停,符合低钾血症所致病理过程。而严重低钾对循环系统可产生严重危害,可引起心室扑动、心室颤动、心脏骤停而猝死。患者出现室颤时医方给予速尿加剧病情。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患者自身疾病是次要因素,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61%-90%。

得出结果以后,家属开始为许某维权。经过调查了解得知,许某5月3日入院电解质检查提示有低钾血症,5月5日、6日电解质检查均明确提示严重低钾血症。但是,医方未引起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低钾血状态。甚至在患者因持续低钾状态,出现室颤的时候,给予速尿,进一步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存在误治的情况(速尿对低钾血患者有药物使用禁忌症)。

综合各方意见及鉴定结果。法院认为,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患者自身疾病是次要因素。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96元。

院方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但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的复杂性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从临床医学实践中看,医务人员一时未能正确诊断病情的情形并不鲜见,并非一概的构成过失。但本案中,医方根据现有医疗水平,足以诊断出患者低钾血症,但是却未作出诊断,诊断治疗不够及时,延误救治,导致了患者的死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方面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一是限于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难以诊断的,医院级别考虑排除诊疗设施不齐、医务人员水平确实不高等因素;二是对于临床症状不典型的,如病情有隐匿性的,强调医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必要的鉴别检查;三是诊断是否符合规范,如是否需要会诊或辅助检查,医疗行为有无按照操作规范执行;四是诊断、治疗是否有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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