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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8/16 10:22:00

杨涛:何种醉驾才应获得“免死牌”


杨涛 最高人民法院9月8日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起发生在广东、四川的醉酒驾车犯罪案件。这两起因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当事人都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其中发生在四川成都的孙伟铭案,孙在一审时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二审中,法院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东方早报》9月9日)从死刑立即执行到无期徒刑,孙伟铭总算在二审中领到了一张“免死牌”。但全国首例“醉驾死刑案”烟消云散是否意味着今后所有的醉驾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都可以领到“免死牌”呢?我认为,孙伟铭醉驾案虽然对法院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它不应成为所有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量刑的依据。最高法院在分析这两起案件为什么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指出了几条理由:其一,是这两起醉驾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其二,是犯罪时两位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的确,醉驾后逃逸造成死亡的事件,属于间接故意,在主观上属于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但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这与直接故意犯罪的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但希望、追求危害后果发生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而且,考虑到“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目前,我国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院,对于死刑的适用是更加慎重,因此,二审对孙伟铭的改判为无期徒刑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利用死刑来威慑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虽然,一般来说,“间接故意”主观比“直接故意”恶性更小,但有些间接故意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仍然很大。比如,某些人在平时多次违章、无证驾车,甚至因为交通肇事判刑后仍然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后又因为逃逸再次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又不悔罪,不积极赔偿的,这种人也应当判处死刑。何况,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有排除“间接故意”的适用,醉酒的人犯罪也不是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理由。在醉驾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应当判处死刑上,应当综合考虑他们平时的表现,是否一贯违章、有无前科,造成的后果、次数,以及事后的表现等等。死刑在醉驾危害公共安全问题上存而慎用,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作者系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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