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腔脓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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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9/7 1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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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因腹痛到A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肠梗阻、原发性高血压、2型糖尿病,A医院治疗出现严重问题后,给张俊及其家属带去了噩梦,医院求医,多次住院治疗,最后仍然失去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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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过多年的努力奋斗,积累了不少的财富,然而却在即将退休时身体出现问题。年4月16日,张俊因“腹痛、腹胀伴恶心、呕吐”在家属的陪同之下到当地的A医院治疗,接诊医师认为张俊腹稍膨隆,对称,无全腹软,脐周深压痛,无反跳痛,全腹未扪及异常包块,建议保守治疗,保守治疗8天后,张俊腹胀加重,伴阵发性绞痛;全腹压痛明显,伴反跳痛。主治医师认为保守治疗病情加重,有急诊手术指征,于4月25日行剖腹探查,术中见“腹腔内肠管广泛粘连,肠壁水肿,部分附着脓苔;钝锐结合分离腹腔粘连;右侧腹,中腹部,部分肠间隙大量*褐色脓液涌出约ml,由于腹腔压力高,无法一期关闭腹腔,于是选择用凡士林纱布包裹肠管,边缘间断缝合固定于腹壁,待术后腹腔水肿消退,后再进行关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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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医师查房时,发现切口创面*色分泌物,较前增多,纱布边缘见粪渣样物溢出,剪开纱布边缘见中等量肠内容物溢出,伴异味;考虑并发肠漏,腹腔水肿明显减轻,于是再次行急诊手术,术后转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5月20日,再次发现肠瘘,患者出现持续高热,此时的A医院已经没有处置能力,只能建议家属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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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被转至B医院后,B医院医生检查时发现,张俊腹部膨隆,有大量粪性肠液渗出,皮下引流管引流出脓性、粪性液体,年5月21日B医院急诊行小肠切除,小肠侧侧吻合,空肠单腔造瘘,肠粘连松解、腹腔脓肿清除术,对症支持治疗3个月之后,出院。之后先后六次在B医院住院治疗,年11月第六次因“阑尾周围脓肿,肠切除术后肠瘘”入院治疗时,患者出现持续高热、体温最高40.8℃、呼吸急促、心率增快、血压偏低,行穿刺引流后转入SICU治疗后,治疗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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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经历3次手术,长达半年之久的反复出入院治疗都没有挽救张俊的生命,A医院和B医院的医疗行为让张俊的家属失望之极,医院沟通无果后,医院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过错侵权致原告亲属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1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00元;3、判令诉讼费、鉴定费元由两被告承担。

医院收到起诉状后,A医院辩称为张俊提供的医疗服务无过错,张俊的死亡是由于疾病的自然发展造成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医院辩称为张俊提供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患者入院时病情危重,多次转入SICU治疗,期间患者病情多变化,医院均给予治疗,患者的死亡属中*性休克、腹腔感染。对于患者的死亡,院方深表遗憾,医院已经尽全力抢救,没有任何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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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A医院和B医院的答辩,原告申请了司法鉴定中心就医院为张俊提供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马俊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则过错责任比例大小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A医院被鉴定人张俊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A医院存在漏诊、治疗上有延误,术后一直放置凡士林纱布包裹肠管,未引起重视,病情进一步加重。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张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80%以上”2.B医院为被鉴定人张俊提供的诊疗行为,未发现有过错。法院审理认为:A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张俊入住被告昆B医院时病情危重,感染严重,中*性感染,多次手术创伤,肠坏死穿孔、肠痿,长期营养不良,经被告B医院给予积极补救性治疗,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综上,法院确认,被告A医院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因此次纠纷造成损失共计.11元,根据责任比例,最终判决A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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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接诊患者时,应当充分评估患者的病情,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在为患者行手术治疗时,应当考虑手术时机、适应症、禁忌症。当发现患者的病情已经转变,自己的医疗水平已经无法控制患者的病情时,医院领导,具备转院条医院治疗,没有转院条件的,应当及时请相关专业的专家会诊,提供帮助。本案中如果,A医院在第一次手术后,立即请相关专业的专家会诊、采取补救措施,难说张俊不会因此丢了性命。原告虽然得到了经济赔偿,但是对比起对张俊家庭的伤害来说,简直一个是天上,一个是地下,然而死去的人已不能复生,最后只能体现在冰冷的数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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